本項目主要針對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和管理體系未建立或不完善的企業;在安監執法檢查中,明确提出“未建立企業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和管理體系”的安全隐患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産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加強安全生産标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産水平,确保安全生産。
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産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安全 生産标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雙重 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 産安全事故隐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明确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标準等内容。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落實。
第十四條第一款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整頓。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爲,導緻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别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企業的管理架構和實際情況,編制符合國家安全法規、标準要求的安全責任體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文件(附運行檔案格式文件)。
企業安全責任體系及安全管理制度體系文件一套(電子版)。
備注:
1、 企業自行打印,分類活頁裝訂或以分類文件夾保存。
2、 該體系文件均需企業負責人簽批、發布、實施,列入“受控文件”管理,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和完善。
3、 體系運行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影像、圖片等資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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