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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通報2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案例

2021-06-03

2021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

增加了“危險作業罪

這意味着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産工作

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回顧(一)


4月1日,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應急管理局接群衆舉報,隻楚街道小沙埠村發現一處非法生産危險化學品的窩點。芝罘區應急管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突擊檢查,現場發現生産原料疑似穩定輕烴14噸,産成品疑似汽油膠167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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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該窩點沒有任何證照,生産場所和設備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生産原料、産成品均無任何标識及說明,存在極大安全風險。經鑒定,該窩點生産所用原料及産成品均屬危險化學品。該窩點負責人楊某某未經許可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處理結果



5月21日,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立案偵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案件回顧(二)


3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應急管理局對臨沂欣美日化有限公司廠區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北倉庫存儲氣霧殺蟲劑597箱、泡沫清洗劑795箱、自動噴漆745箱、化油器清洗劑31箱及部分氣霧殺蟲劑銷售單據。經鑒定,以上四種産品均爲危險化學品。該倉庫東側爲鄰廠的生産廠區、北側爲鄰廠宿舍樓、南側爲出租廠房,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一旦發生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經調查,這批危險化學品實際是由山東麥卡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銷售經營。山東麥卡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涉嫌非法經營危化品 。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查封扣押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經營危險化學品,并對現場氣霧殺蟲劑597箱、泡沫清洗劑795箱、自動噴漆745箱、化油器清洗劑31箱進行查封扣押。當日,實際控制人盧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處理結果



4月16日,蘭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向山東麥卡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98萬餘元,并處人民币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蘭山區公安分局對該起案件正在調查階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隐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責令停産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産作業活動的。




《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産活動。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産的,責令停止生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生産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條第二款 生産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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